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烟台大学生命科学学院数郜智造科技创新基金(以下简称“科技创新基金”)旨在鼓励和支持大学生参加各类科技学术创新活动,进一步提升学生创新能力和实践水平。
第二条 数郜智造科技创新基金基金来源于上海数郜机电有限公司向学院捐赠的科技创新基金10万,连续设立三年,其中9万用于资助科技创新,1万用于资助学生社会实践。
第三条 科技创新基金面向生命科学学院在籍学生,公平竞争,专家评议,择优立项,凡有兴趣进行科技创新的生命科学学院在籍本科生和硕士研究生均可申请。近两年在校级及以上科技创新活动中获奖的项目申报可优先考虑;课题组有配套经费、政策支持的项目申报可优先考虑。
第四条 创新基金主要用于资助大学生科技创新项目研究;支持大学生参与国际国内各类学术科技竞赛。
第五条 学院成立科技创新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由分管学生、科研、教学工作的学院领导及学工人员组成。负责创新基金的管理、使用和研究项目的立项、资助额度、检查及验收等各项事宜。
第六条 创新基金管理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设在学院团委,负责基金的管理及管委会的日常工作,管委会公章由团委代章。
第七条 申请项目于每年4~5月申报,申报当年11月进行中期审核,次年4~5月结题、验收,特殊情况可以申请延期1年结题。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八条 申请创新基金资助的项目,按大学生科技创新的项目分类办法分为:自然科学类和哲学社会科学类。最后确定资助的项目数量,本科生不低于70%,硕士研究生不超过30%。
第九条 申请资助的项目应具有科学性、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第十条 科技创新基金原则上每年组织申报一次,一般在每年4~5月份进行。
第十一条 申请人一次只能申请一个项目。原有项目未完成者,不得申请新项目。
第三章 项目审批
第十二条 资助项目审批程序:
1.学院每年4~5月份发布生命科学学院数郜智造科技创新基金项目申报通知,申请者填写“生命科学学院数郜智造科技创新基金项目申报书”一式两份。
2.秘书处收集申报书,聘请相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通过现场答辩、匿名评审等形式对申报项目所能预见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和学术价值及将来所产生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方面进行全面评审,确定出资金扶持的项目。
3.秘书处负责向全学院公布资助项目。
第四章 经费管理、使用
第十三条 创新基金由管委会秘书处管理,由管委会决定使用。受资助项目分期拨款,由指导老师签字报销或由管委会指定的相关老师签字报销。
第十四条 资助经费使用范围:
1、科研业务费:
(1)测试、计算、分析费;
(2)科研差旅费;(省外旅费一概不予报销,省内旅费按实际情况报销,住宿费按助教标准予以报销,无出差补助)。
(3)科研资料费(与项目无关的书籍、资料不予报销)。
2、实验、材料费:
(1)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品的购置费;
(2)实验动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费;
(3)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
3、经批准购买的小型实验器材、工具购置费。
第十五条 下列开支不能报销:
1. 招待费,包括礼品费和餐费;
2. 订报刊费、电话费及购买电话磁卡费;
3. 购买贵重仪器、设备费。
第十六条 经费资助标准:重点项目资助金额5000元,一般项目资助金额3000元,受资助项目的研究期限一般不应超过一年。社会实践项目每项资助不超4000元,每年资助不超10项。
第十七条 经费拨付:项目立项即拨付资助金额的50%,待项目验收后拨付剩余50%,如验收不合格不再拨付剩余的50%。
第十八条 受助学生科研项目完成后,要向学院提供成果副本、制作样品及资助经费使用清单。
第十九条 管委会若发现资助项目计划执行不力,又无具体改进措施或经费使用不当,有权暂停或追回资助。已购器材和剩余经费应交回管委会。
第二十条 项目无故中止或验收不合格者,项目负责人须退还全部研究经费。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二十一条 如项目获准立项,《申报书》视为有约束力的资助合同文本。
第二十二条 项目立项后,项目负责人应立即按计划在指导老师的指导下开展研究工作。研究实施中,涉及减少研究内容、更改实施计划、提前结题或延长年限等变动,项目负责人应提出书面报告报管委会审批。
第二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在当年11月份向管委会提交研究工作报告,填写《创新基金资助项目中期研究报告》,报告中应明确说明是否按计划要求和进度完成科研任务、遇到的困难、是否可以继续进行项目研究等内容。如项目负责人欲中断项目研究的,应提前一个月向管委会提出申请。经批准按中止研究处理的,须办理项目中止手续。未办理手续的按擅自中止研究处理,并进行相应的处罚。项目负责人两年内不得再申报项目。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撰写结题报告,并附上相关材料和技术成果实物,由管委会进行验收。对项目完成质量好的人员,其新项目申请优先考虑。项目验收所需的材料:①成果的原件(或核对后的复印件)、实物等;②结题报告
第二十五条 学生科研基金资助的项目所取得的成果归学校和作者共享,其成果参加各类比赛获得的奖品及奖金归作者所有,学院根据资助项目所获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给予作者相应的表彰、奖励。
第二十六条 凡在创新基金支持下的项目取得的研究成果,若以论文或专著形式在刊物上公开发表或在各级各类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时,必须在论文或专著上标明“生命科学学院数郜智造科技创新基金”字样。
第六章 项目成果鉴定、转让
第二十七条 对于创新基金资助产生的科技成果,有义务按照管委会的要求参加国际国内各类相关科技创新竞赛、展示等活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管委会负责解释和修改。